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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圣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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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已经成为创新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可以从企业内部进行挖掘,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很多企业家或技术人员通常会有一个错误的认识,以为专利申请只有是技术水平比较高,有比较大的革命性的突破或者是有系列的研究发明才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这种想法无疑大错特错!只要是一丁点技术上的突破,能够解决一类问题并且带来效益的就可以申请专利,这样会避免延误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可以站在竞争对手的肩膀上看问题。
如果无法避开他人的核心专利来研发技术,那么就可以围绕这一核心专利,申请诸多相关的外围专利,逼迫竞争对手在开发上无法正常进行,从而达成双方和合作,获得利益。要完善创新机制。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深入了解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从而进行有目的性的技术的研发。首先要了解专利挖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专利质量水平。
第一要慎重对待专利审查意见的陈述及修改,例如午时药业案,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或修改显著影响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二要认真对待专利挖掘和布局规划。
第三要合理利用目前的知识产权规则主张权益。其次专利挖掘布局的好坏通过市场竞争最能直接证明出来的。专利挖掘的根本目的是申请专利,需要对科研、生产等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进行筛选、分析、证明以及合理推测,形成可专利的技术方案。
一是剖析创新点,确定创新点有几大块或几个点;二是对创新点进行拆分,形成一个或多个专利组合;三是专利保护技术的筛选,在提交申请过程中,哪一些技术做防御性公开,确定哪些真正想去获取专利、哪些需要作为技术秘密隐藏。
在枣庄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商品广告和装潢。从商品营销的角度看,无沦商标,还是广告和装演,都属于背销手段,都是以促销商品为终极目标的。但是商家使用商标的直接目的却是与广告和装演完全不同的。商标的直接功能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从众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区分出自己的商品。而广告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品装演的作用可以体现为通过对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在形象加工处理,从而渲染、烘托出该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而商标则仅仅具备区别作用。可见商标与广告和装演在商品营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商品的营销服务。从法律的要求上看,商标与广告和装演确有众多不同之处。依照法律,商标一般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木身,如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使所描述的均为真实情况,依照商标法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商标的直接功能是区别,故而要求其图案必须具备“显著性”。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显然会大大地削弱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广告或者商品装淡则往往需要着力渲染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甚至于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比如,某女性用护肤品的广告中用“今年二十,明年十八”一语来描述少女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的效果,便是一种艺术夸张的手法。在法律上广告或装淡没有“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方面较之商标相对宽松。从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力度看,商标与广告、装淡也有着很大的不同。通常,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广告或装演还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种保护的直接效力是针对广告或者装淡本身的。这种保护显然不能延仲到广告和装淡所宣传的商品。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特定标志与相关商品间的联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权利指向的对象分别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当然,现实中一些确有显著特征的广告或装演也是可能转而成为商标的,尤其是那些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的广告或者装演。但此时仅仅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竞合,其权利及其内容仍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其各自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目前正在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35条,对现行法30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面修订,对于完善法律规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从总体上和具体条文上均扩大了调整范围送审稿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重新界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扩大了经营者的范围,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明晰了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关联法律之间的规则界限和规则衔接。在一些具体条文上也扩大了调整范围,如送审稿第五条关于“商业标识”的规定,扩展了“商业标识”的内涵和外延,扩大列举范围,把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明确列举出来;第八条“关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缩小解释,扩大了对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的调整范围。增强工商、市场监管具体执法可操作性
一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原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送审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解决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立法肢解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送审稿第十四条增加了国家工商总局有权对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兜底条款,对将来出现的无法律规制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解决了列举式立法无法穷尽违法行为类型的问题。
三是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明确了法律适用主体和监管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一般管辖权及本法的法律适用主体,明确了监管责任,也给其他部门留有监管余地,避免推责卸责。
四是从总体上加大了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力度,明确了违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送审稿第十五条增加了执法人员进入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及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行政强制权力;第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于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是不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改为以“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依据,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且提高了处罚上限。送审稿以“违法经营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且大部分处罚条款都规定了与“违法经营额”挂钩的处罚方式,且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体现了过罚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提高处罚上限体现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加大了法律的规范力度。对特定概念及法律术语进行了定义和界定,送审稿对商业标识、市场混淆行为、相对优势地位、商业贿赂、商业秘密、有奖促销等法律术语和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立法层面直接进行解释,明确了立法者意志,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消除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的混乱。
同时,送审稿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法》进行了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低于成本价倾销”等条款,新增了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与《反垄断法》进行了衔接。送审稿对于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进行了区别,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与《广告法》进行了区别。
对当前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新增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次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重复的部分,新增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二是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互联网领域的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在司法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运用原则性规定。送审稿将此行为从立法层面正式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新增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本身进行规范和处罚,送审稿则增加了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处罚“主犯”,而且处罚“协同犯”。
四是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经济形态和技术手段等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送审稿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五是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送审稿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再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必要条件;规定了权利人能够证明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他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条件的,他人应当对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六是增加了经营者明示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提高了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但对实施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罚则里,并未明确规定“没收违法商品”是否包含奖品在内。送审稿增加了经营者明示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提高到2万元。
七是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与最新改革举措接轨。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该条规定利用最新改革举措,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信用规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要符合哪些条件,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特别是在申请国际商标的时候更是需要了解相关的申请文件。那么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要符合哪些条件?
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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